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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强烈谴责来宾市征地拆迁办的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10-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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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4 发表
网友,IP:119.6.72.*
我们是广西来宾市建设大道两旁宅基地使用权人。1999年至2002年,我们共有300多户,分别以8-12万元不等的价钱向南宁市仁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原来宾县建设大道两旁的宅基地,并依法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3年报月18日,来宾市政府在我们毫不知情情况下,在其机关报《桂中日报》发布了《关于收回建设大道两旁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通告》(附件2)。宣布以“原价退款”的方式收回我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3年以来,我们历经了行政复议、信访、上访、请愿,要求在同等地段“以地换地”进行补偿。来宾市政府一直推延未决,总是答复说:政府很重视解决这个问题,已经研究解决方案。
2005年10月18日,得知来宾市政府在尚未解决拆迁安置问题的情况下,已经把我们的宅基地“一地二卖”给开发商开发并公开高价出售,我们两次到来宾市政府上访请愿,来宾市政府才于10月19日第一次召集我们到市国土资源局召开会议,并抛出一个“借米还糠”的换地方案,宣布:你们只有三条路选择:第一条路就是按原价加银行利息退款;第二条路是要地,只有这一块地(来宾市《城北区单位用地位置示意图》中的E2)(附件3);第三条路,法院的大门永远是开着的!”
在此,我们对来宾市政府这种违反程序,简单粗暴的解决方式提出强烈的抗议!
一,来宾市政府以“通告”方式宣布提前收回我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严重违反程序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前六个月,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地块座落,四至范围,收回日期等事项通知用地者,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但是,来宾市政府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既不按法律程序进行公告,也不进行协商,不征询意见,更不进行听证,而是完全单方面发布收回我们土地使用权的“通告”,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完全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违法行为。
二,来宾市政府一再强调收回建设大道两旁的土地是作为“绿化用地”。事实上,却“收非所用”,而是作为居住兼商业金融用地转手拍卖给开发商,这是胡弄老百姓的欺骗行为。
2003年10月,针对我们提出的行政复议。来宾市政府在“答复书”中称:“建设大道两旁原宅基地调整为行政办公用地和公共绿化用地”。
2004年7月28日,来宾市政府在《桂中日报》刊登《关于收回建设大道两旁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答记者问》(附件4)中说到:“建设大道两旁的土地已不再作为门面商住用房,已调整为绿化,行政办公等用地...”
2005年10月19日,在来宾市国土资源局召开的解决建设大道问题
的户主会议上,市有关领导仍然坚持说:“市政府把建设大道扩宽为80米大道,因此,建设大道两旁的宅基地收回作为绿化带。”
然而,来宾市政府的上述说法,完全是胡弄老百姓的欺骗行为。
建设部等四部委(建规[2004]29号)《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的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附件5)中明确指出:“城市主要干道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中等城市不得超过55米”。并强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修改设计”。
来宾市建设大道规划设计已经是60米大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条关于大中小城市区分的标准,来宾市不可能也不应该设计超过55米的城市主干道。
事实上,从来宾市《城北区单位用地位置示意图》中也可以看出,建设大道两旁有8块地都标注的是商业金融用地。自2005年以来,来宾市政府在8期“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中,拍卖了建设大道两旁的多块土地,其用途都是“居住兼商业金融”。
这此地块出让给开发商后,都被开发为这种从天到地的门面商住房。目前在建设大道两旁已经开发出售“鸽子笼”式的门面商住房的有广西绿城房地产公司开发出售的宅基地,以及滨江园公务员小区四周的200多间门面。
来宾市政府这种“收拿两用”的做法,实际是对老百姓的佥利益的巧取豪夺,完全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原则,违背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
三,来宾市政府以8-12万元“原价退款”提前收回我们的宅基地却让广西绿城房地产公司翻版开发为同样的宅基地,每间卖到68万元,并且已经定购一空。这是违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私有权益,“与民争利”的掠夺行为。
2005年9月,广西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来宾市建设大道一块地(即来宾市《城北区单位用地位置示意图》中的F8),稍加规划变动,翻版开发侵害成每间约70平方米不等的宅基地出售,制作彩页广告,标绘规划开发图,负责制价格表(附件6),以每间69万元的价格向社会公开出售。
在这块地中,有10多间是原建设大道两旁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并且他们手上还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绿城公司购买开发的这块地54亩,拍卖底价是25万元,据了解,成效价是每亩50多万元,整块地成产价约3000万,然而这块地被该公司分割为160多间宅基地出售,该公司标价每间宅基地40多万至60多万元不等,即使除去投资,房地产公司的巨额利润也不言自明。
来宾市政府这种做法到底是为了谁的利益?这难道也是为了公共利益建设的需要吗?
迫于我们10月18日的上访请愿,来宾市建规委才在2005年10月19日的《桂中日报》上刊登“声明”(附件7),声明绿城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是一种违规行为”。
难道在此之前,来宾市政府对广西绿城房地产公司的所作所为全然不知?绿城房地产公司从买地,规划许可,破土动工出售,没有来宾市政府的批准手续,他们能开发,出售吗?
为什么同样的一块地,同样的门面商住楼,在我们手上不符合来宾市政府的规划在开发商的手上就符合规划?
四,来宾市政府把我们临60米大街商住地,拆迁安置在距建设大道1200米之外的偏远,背靠铁路的纯居住地段,是极不公平,极不合理的,这是一种“借米还糠”的恶劣行为。
我们原来的地段是居住兼容商业金融性质,面临60米大街,我们当初不惜借钱,贷款花费巨资购买这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看中的也是它的商业价值。
现在这里的土地增值了,来宾市政府却滥用权力违法强令拆迁。自2005年以来,市政府挂牌卖地8期,然后说“没有土地了”,把我们安置在距建设大道1200米之外的偏远,背靠铁路的纯居住地段,而且是一个十年内都无法完善生活居住条件及商业和城市配套设施的地方。
为什么来宾市政府在“通告”收回我们的宅基地时,在设计规划整个城北区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之前,不能优先考虑我们拆迁户的安置问题?为什么建设大道两旁的地段全部拿出来卖,却舍不得把我们安置在同等地段呢?
在解决建设大道拆迁安置问题中,我们看不到来宾市政府是怎么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是怎么考虑几百户,几千来宾市民的利益的,恰恰相反,看到的是来宾市政府胡弄百姓,欺骗群众,“与民争利”的违法行为和官僚作风!
我们请求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成来宾市政府:
第一,停止违法拆迁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按同等地价在来宾市建设大道就近的以地换地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如果由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我们的宅基地所处位置被拍卖给房地产开发商量新进行商业开发,应该由我们与开发商通过保留并补偿原面积商住用地,或者按市场评估价补偿的方式协商解决。
我们认为,我们的以上要求并不过分,而是一个合理合法的要求,为此,我们将坚决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我们从取得建设大道两旁宅基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到现在已经6年时间了,我们有的户主通过借钱贷款等方式购买了这宗宅基地,其目的就是尽早建成房屋,及早实现其居住功能和商业价值,可是,漫长的6年后的今天,却是因为政府的不作为,造成我们至今不能建房,许多借俩投资买地的户主,现在生活无着,俩主追钱,生活处于极度困难之中。
来宾市建设大道拆迁安置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始终是来宾市一个重大的不安定因素,是一个民愤极大的社会问题。请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够体恤民情,为我们主持公道!
附件1:来宾市建设大道宅基地户上访人员签名
附件2:《关于收回建设大道两旁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通告》
附件3:《来宾市城北区单位用地位置示意图》
附件4:《关于收回建设大道两旁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附件5:(建规[2004]29号)《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的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
附件6:绿城房地产公用“财富168”商用宅基地广告,规划图及价目表
附件7:来宾市建规委在2005年10月19日的《桂中日报》上刊登“声明”
附件8:来宾市2005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共8期)
附件9:《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部分)
反映人:黄晓燕
2010-06-18 发表
网友,IP:113.14.6.*
来宾山高皇帝远,官商勾结贪污受贿是很正常的事.老百姓惹不起啊
2010-06-18 发表
网友,IP:61.51.237.*
天下还是有公正的!
中央政策很明确,看来你们当地官员对中央政策“理解不同”,还是???
2010-06-18 发表
网友,IP:61.51.237.*
希望能得到当地相关部门的重视,尽快得到合法公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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